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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例行发布会要闻回顾:勤上光电等5家公司被罚

2018-09-28 19:49 | 中国搜索综合

证监会启动发审委换届工作 第十七届审核项目454个

周五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高莉介绍,为进一步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工作,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证监会决定启动发行审核委员会换届工作。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履职的第十七届发审委成立于2017年9月30日。截至2018年9月27日,召开发审会审核项目454个。

一年来,第十七届发审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证监会党委关于强化发审委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和党组织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学习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严把质量关;不断完善制度,细化内部工作流程,加强发审委运行管理;从严落实纪律要求,严守廉政底线。总体上看,第十七届发审委在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净化市场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十七届发审委工作到新一届发审委成立为止。

证监会对信批违规进行严厉打击 勤上光电等5家公司被罚

周五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高莉介绍,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处罚,对勤上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玄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永洪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依法对李旭亮、胡玄跟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依法对龙宝参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处罚,对龙宝参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孝贤、孙孝光和孙立夫给予警告,并对孙孝贤处以20万元罚款,对孙孝光和孙立夫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孙立国等12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法对圣莱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宜东、康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郝彬等4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晓媛等7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圣莱达实际控制人覃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我会依法对胡宜东、覃辉、康璐等3人分别采取10年、5年、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深圳证监局依法对国农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处罚,对国农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林琳、江玉明和杨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依法对界龙实业、界龙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处罚,对界龙实业、界龙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界龙实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界龙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费钧德和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和10万元罚款。

高莉表示,上述案件中,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关于收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事项的《收购及投资意向书》;龙宝参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其经销模式的描述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涉及销售风险转移和提供担保事项的经销合同签订情况,其销售的部分野山参所附鉴定证书与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不一致;圣莱达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和虚构财政补助的手段,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导致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圣莱达时任董事长胡宜东、财务总监康璐是版权转让和财政补助事项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圣莱达实际控制人覃辉知悉并授意了涉案行为;国农科技未及时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山东华泰签署《专利授权使用协议》这一重大事件;界龙集团是界龙实业控股股东,除自有证券账户外,其还通过借用的“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界龙集团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界龙实业,导致界龙实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是公开原则的题中之义,广大投资者通过信息披露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投资价值,从而作出投资决策,因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然而,市场上存在部分上市公司出于特定目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粉饰业绩、掩盖真相,意图误导投资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导、参与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尸位素餐、疏于职守,未能勤勉尽责,在违法信披材料中盲目签字背书,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高莉强调,证监会将不断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对各种类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遵法守规,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证监会对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周五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高莉表示,日前,证监会就《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07年5月,证监会发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在规章层面明确了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处申请与设立、变更与撤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总体要求,对于做好境外证券交易所代表处监管、规范其日常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言人介绍,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决定取消“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监会公告的后续管理衔接措施已将此改为备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备案制下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事中事后监管,经充分调研,证监会修订了《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拟以《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新发布。

高莉称,此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规则适用范围,增加对境外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处的监管要求;二是明晰和简化备案要求和程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三是进一步规范代表处业务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表处合规运作;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欢迎有关各方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证监会通报2018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批案件

周五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高莉介绍,今年5月,证监会部署2018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批共8起案件,集中打击通过互联网和自媒体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操纵市场、非法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等严重扰乱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和公平交易秩序的违法行为。目前,5起案件已经完成主要调查工作,3起案件已经取得重要进展。

高莉表示,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这批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部分期货市场交易者以恶意举报、散布谣言等方式误导投资者,严重扰乱期货市场信息传播秩序。二是涉案主体控制大量账户提前买入股票后,利用财经网站、自媒体等传播平台散布传播虚假信息,诱使投资者高位接盘,其反向交易获利。三是不具有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人员以“专家”、“老师”等名义进行网络直播指导投资,通过会员缴费、收益分成等方式赚取不法利益。四是不法机构挂靠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非法销售荐股软件或进行“一对一”微信荐股,收取盈利分成。五是有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涉嫌为操纵市场提供“推票”服务,鼓吹个股上涨,诱使散户高位接盘,并按交易量收取服务费。

专项行动部署以来,证监会稽查部门积极优化办案模式,创新调查方法,强化执法协作,加快推进案件办理工作。一是统筹调配上海、北京、湖南等系统执法力量,按照“牵头主导、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总体部署查办案件。二是专门召开案件调度推进会,集中研究案件查办思路、证据构成、法律适用等疑难复杂问题。三是运用数据模型对疑似账户进行跟踪分析、深度挖掘违法事实。四是加强与广电、工信、网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的联动协作,对涉案主体身份、交易及信息形成、传播路径进行全面调查,夯实认定违法的证据。

高莉强调资本市场“黑嘴”及其衍生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误导投资者,诱发市场风险。监管机构始终保持稽查执法高压态势,坚决维护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和公平交易秩序。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推进专项执法行动案件查办,依法对违法主体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发布券商和基金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机构管理办法

周五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高莉介绍,为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切实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理,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5月4日开始,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17家单位(证券公司7家、基金管理公司8家、境外监管机构1家、境外行业协会1家)及5名社会人士的121条反馈意见。各方总体认为,《管理办法》对于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更好实施国际化战略,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控具有积极意义,建议尽快发布实施。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

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境外子公司突出主营业务,规范组织架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三十六个月过渡期以达到相关要求。

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要求母公司依法参与境外子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对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健全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相关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高莉表示,《管理办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依照《管理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相关申请。综合新华网报道(完)

责任编辑: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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