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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 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

核心提示:老年人犯罪数量却呈逐年上升趋势,且犯罪年龄多集中于60至69岁,70岁以上犯罪也有所增加,涉经济类犯罪占91%,其中以盗窃罪、诈骗罪居多。

新华社记者 胡晨欢 摄

近十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

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与 2008至2018年海淀法院刑事案件结案数量总体呈下降的趋势相反,老年人犯罪数量却呈逐年上升趋势,且犯罪年龄多集中于60至69岁,70岁以上犯罪也有所增加。在该院近十年来审理的123件老年人犯罪案件中,涉经济类犯罪占91%,所涉及的罪名以盗窃罪、诈骗罪居多。而这些老年人犯罪大致可归纳为“解决温饱型”和“贪欲型”两大类犯罪。

案例1

孤寡老人“顺”吃喝获缓刑

因多次在家附近的超市发超市内窃取物品,67岁的北京老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他“顺”走的物品有零售的袋装培根、瘦肉馅、瓜子、八角、花椒、红葡萄酒等食品和饮品。尽管这些物品大多价值不高,但因刘某累计4次进入超市窃取物品,构成多次盗窃,证据确实充分,上月19日被法院依法认定构成盗窃罪。

“实在是太困难了!”当被问及盗窃原因,刘某回答。

记者了解到,刘某年迈多病,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静脉栓塞、精神衰弱,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他年轻时就与妻子离婚了,无儿无女,现在独自一人生活。退休后,他收入微薄,生活艰难。想吃肉,又没钱,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就产生了盗窃的想法。

刘某把肉馅等稍贵的商品揣进怀里,只将便宜的小东西拿到款台结账,其他的“顺”了出去。他偷窃的大部分物品都是为了自己食用,红葡萄酒则是为了换取钱财而窃取的。

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又没有前科,因此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决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工作人员考虑到刘某以往的生活境遇,对他予以关注,并跟踪调查。

现在,刘某已被他弟弟接到家中同住,生活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但法院工作人员还是叮嘱刘某,告诉他在缓刑考验期内若再犯罪,将面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风险。“所以,如果再有生活困难等问题,应想办法向家人或社会寻求帮助,而不是通过窃取他人财物来解决。”

“现在办了医保,能把我的医疗费解决了,觉得挺知足的。我决不会再碰这个东西了!”在弟弟家中生活并被照顾的刘某坚决地说。他表示会在缓刑考验期内定期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再也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了。

案例2

老博士诈骗年老病人被判刑

年过七旬的冯某则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0万元,并责令退赔相关经济损失。

冯某谎称自己是中央保健医师、知名医院专家,多次为国家领导人治疗保健。他以帮助被害人治疗疾病为由,骗取被害人数十万元。案件细节令人瞠目结舌。

被害人也是老年人,因身患疾病,在家属陪同下,从新疆老家来京就诊。在医院附近,冯某与被害人的弟弟攀谈,自称是医院院长、主治医师,向被害人及家属出示伪造的医院工作证,还称自己给领导人看过病,能治疗疑难杂症。他利用被害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获取信任后,劝被害人出院接受其治疗。

被害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办理了出院手续,在医院附近租房,专门接受冯某的治疗。

治疗过程中,冯某使用数十根自行车辐条针灸,并告知被害人:“需要长期治疗,不能将辐条拔出来。”结果,被害人伤口感染溃烂、疼痛难忍。

而其间冯某去看望被害人的频率却越来越少,后来连电话都不接听,彻底“失联”,被害人才幡然醒悟自己被骗了。

然而,冯某并未闲着,他换了一家医院,继续伺机与病人攀谈。他不再使用“针灸”技能,而是向另一位老太太兜售所谓的名贵药材“犀牛角粉”。一小纸包灰色粉末状“犀牛角粉”价值15万元!他声称这是专为领导人治病准备的,药效显著。结果,被害人的治病钱被尽数骗走,却再也不见冯某踪迹。

“冯某诈骗案具有老年人贪欲型犯罪的基本特点。”海淀法院刑二庭的周春秋认为,这类犯罪人以孤寡老人为主。冯某的女儿是其唯一的亲人,但已有数十年不联系,他属于典型的孤寡老人。这类犯罪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冯某自称“博士研究生毕业”。据档案资料显示,冯某被捕前是一名个体医生,其文化水平成为其诈骗的利器。另外,这类犯罪数额较大。冯某共涉及3起诈骗事实,诈骗数额共近百万元,已构成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而他们的作案目标多为老弱病残弱势群体。冯某主要选取外地来京就医的病人、老人实施诈骗。

分析

老年人犯罪数量为何激增?

近十年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老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年龄段主要集中在60至69岁,7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增加。老年人犯罪中以男性为主,女性犯罪主体仅占21%。老年人犯罪主体文化水平有上升趋势,但总体文化水平仍偏低,文盲、小学、初中文化水平的犯罪主体占63%,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犯罪主体占37%。

周春秋分析,老年人犯罪数量增加,主要是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基数增加;而在老龄化的过程中,中国的退休机制并未有明显变动,所以出现了大量退休人员。退休导致生活来源和生活目标的丧失,是导致老年人犯罪数量激增且集中于60至69岁年龄段的原因。此外,老年人生理机能老化和心理状态发生变化,导致客观上老年人犯罪涉及的罪名多为经济类犯罪,人身伤害类犯罪相对较少。

处罚

一些适用缓刑 另一些依法惩处

事实上,类似冯某这种云山雾绕的狂想型老年犯罪分子不在少数。他们谎称自己是皇家后裔、前国家领导人的后代等,甚至自称释迦牟尼转世。这种贪欲型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那么,刑法中的矜老观念,与有罪必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冲突?周春秋认为:“对于将处于更弱势的老弱病残群体作为犯罪目标的老年被告人,应严肃对待,在不违背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其他方面应与正常犯罪同样对待,不能盲目从宽处罚。”

根据对北京海淀法院123件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统计,近两年来,城镇老年人犯罪比例增高,数量明显多于农村老年人犯罪主体。以刘某为典型的老年人盗窃案例还有很多,他们虽为城镇居民,但退休后缺乏生活来源,既无土地又无工作,生活空虚,因此犯罪率较高,均以小偷小摸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主。“对于像刘某一样为解决温饱而犯罪的老年人,则应持悲悯包容之心待之,对主观恶性不高的被告人宣告缓刑,将强调刑罚特殊预防作用与强调社会责任兼顾,才能为更多身处困境的老年人找到出路,避免更多老年人遭受牢狱之苦。”周春秋说。

周春秋认为,这类案件反映了社会老龄化趋势中呈现出的养老问题及老人扶持救助问题,社会对此类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故在刑罚的同时,值得重视的还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老年人救济措施的完善,还有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

中国古代已有“悼耄之年有罪不加刑”、“矜老恤幼”的刑法观念,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尊老矜老观念转化为制度性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同时,法官建议子女们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并倡导社区街道多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能够救助遇到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记者 林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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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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