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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怎么办?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拟作原则性规定

2018-08-28 05:56 |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杨维汉报道: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7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引人关注。目前物权编草案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

据悉,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相关问题。沈春耀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探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据了解,为落实党中央的改革要求,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两个授权决定,授权开展“两权”抵押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工作,并于2017年11月进行了初次审议。

沈春耀说,在总结有关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审议情况、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基层调研情况,草案对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出让土地经营权,并对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作了规定,以体现“三权分置”改革精神;修改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

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问题,沈春耀表示,考虑到这两个问题主要涉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推进起草工作,因此,物权编草案这一部分内容暂未修改,待国务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审议后,再作统筹研究和修改。(完)

责任编辑:王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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