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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二审 拟增加“移管被判刑人”内容

中新网北京10月22日电 (记者 张素 梁晓辉 马海燕) 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该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的规定中增加“移管被判刑人”的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在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我国已与一些国家缔结了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司法机关也有不少这方面的实践,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在各方面就有关问题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的规定中增加“移管被判刑人”的内容,外国可以向中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二是,明确在移管被判刑人案件中,司法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主管机关职责;三是,增加一章“移管被判刑人”作为第八章,规定对于被判刑人是接收国国民、其行为根据两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且两国及被判刑人本人三方均同意移管的,可以将被判刑人移管回国执行刑罚,并对相关办理程序等作出规定。

针对与不同国家开展司法协助过程中出现条约规定和国内法规定不尽一致等情况,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两项修改。一是,明确中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依照本法进行。执行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适用本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为抵制外国的“长臂管辖”的要求,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和本法规定的协助。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监察法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监察机关需要开展相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监察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建议将监察调查包括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内,并将国家监察委员会明确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了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意见,增加有关规定,即对于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明显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外联系机关可以直接拒绝协助。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作出其他修改。(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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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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