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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发病连捅十余刀致母亲当场身亡 儿子目睹惨剧

核心提示:案发时还只有17岁的韦某儿子小立(化名),亲眼目睹了父亲持刀杀害母亲。案件宣判后,法院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小立进行了心理疏导。

父亲发病杀害母亲

儿子目睹惨剧接受心理疏导

凶手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儿子与父亲达成庭外和解,撤回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起诉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 通讯员曾庆斌)8月23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雒容镇男子韦某杀害妻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发时还只有17岁的韦某儿子小立(化名),亲眼目睹了父亲持刀杀害母亲。案件宣判后,法院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小立进行了心理疏导。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与被害人覃某(殁年40岁)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小立。案发时,小立年仅17岁。2017年9月1日晚9时许,韦某在家中因家庭矛盾与覃某发生争执,先将停在自家院子内的轿车车窗及客厅、厨房的部分物品砸坏,然后从一楼自己房间的茶几下拿出一把尖刀,上到二楼进入覃某的房间,持刀朝覃某的胸、腹、颈部连续捅刺十余刀,致覃某当场死亡。次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韦某家门口将韦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覃某系被单刃刺器刺伤全身多处,造成心、肺、肝及大血管等重要脏器破裂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韦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称,案发当天,有个声音一直在他的耳边叫他杀覃某,他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后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发病期,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韦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韦某案发时处于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的发病期,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以及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亲眼目睹生父杀害生母,让尚未成年的小立产生了很大的心理阴影,对生父韦某怨恨极深,不肯谅解韦某。为减轻案件对小立的心理创伤,让他今后能阳光地生活、健康地处理家庭和感情生活,缓和与家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柳州中院家事、少审法官在案件宣判后,特邀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唐玉芳对小立进行心理疏导,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小立及其家属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起诉。(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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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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