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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去世18万存款收归国有 判决依据是啥?

新华社照片(图文无关),承德(河北),2018年7月30日
   7月30日,春风共产党员服务队志愿者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的孤寡老人谈心。  
   新华社记者金良快摄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6年,辽宁大连一位老人去世,身后留下了18万多元的财产。但这个老人是一位孤寡老人,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留下的财产应该归谁所有?或者说,怎么处理呢?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老人十八万多块钱的遗产收归国有、上交国库。那么,这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老人因病去世留下十八万多存款律师:认定财产无主

最近,辽宁省大连市首例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将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孤寡老人徐占武的十八万多元遗产,收归国有。

案件主审法官张文峰介绍,自2003年起,社区一直派人照顾看护老人,照顾了十三年后老人因病去世,街道退管站为老人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发现老人还有十八万多的存款。

街道退管站说老人是1928年生的,是我们辖区一个建筑公司的老工人,是黑龙江人,离婚后也没儿没女。退休之后单位给他分的集体宿舍,我们街道退管站就一直照料着他。去世之后,发现他还有将近十八万多块钱,社区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当时社区司法局就给每个社区都有一个律师,他们就咨询律师,律师就说法律上有一个叫特别程序,认定财产无主。

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属于“无主财产”

立完案之后街道退管站把老人的档案调出来,看到他是黑龙江克山县的人。从档案中看到他有个姐姐。就给克山公安局发函,也打电话。当地派出所就说找不到他这个姐姐了,回函也没给我们回。然后就发公告,把这个规定必须在报纸上发公告,财产无主的公告。如果没有人认领的情况下,街道退管站才能判决这个财产是收归国有的。如果他有兄弟姐妹的话,可以通知他兄弟姐妹过来继承这个财产,但是他没有。没有的话只能是按照无主财产来处理了。

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这种情况下,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号在《人民法院报》发布无主财产认领公告,申请人刘家桥社区支付公告费303元,在公告期限一年内,无人认领案涉财产。

无主财产依照民诉法收归国家所有

一年后,也就是今年的8月22号,沙河口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刘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方面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案涉财产为无主财产,也就是说认定为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徐占武,户籍地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三百号,系申请人的社区居民,于2016年8月21日因病去世。自2003年4月开始,春柳退管站一直照顾看护徐占武,并多次寻找联系其亲属,但均未成功。徐占武去世后,春柳街道为老人办理完毕丧葬事宜后,曾再次试图联系亲属,但仍未获得成功。直到现在,老人尚有合计人民币181767.3元的工资余额至今无人认领。申请人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认定上述财产为无主财产。完毕。”

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占武老人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判决如下,徐占武的遗产181767.32元。其中178811元存于王永生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帐,2956.32元存于徐占武中国银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李家街支行账户,扣除303元,181464.32元,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判决为终审判决。

主审法官:将从法院上交国库

主审法官张文峰表示,后续会通过程序,将这笔钱上交国库:“对收到国库。因为后来判决生效后我们跟财政沟通了,财政说可以,就是说可以把这个直接划到我们法院的账户里,然后法院就罚金啊,类似刑事案件的罚金什么一样,交到国库里。”

“无主财产”情况不少律师:遗产处理遵循相应顺序

除大连的案例之外,此前在上海、厦门等地,均出现过类似情况,张文峰介绍:目前沉淀在各大银行的“无主财产”不少。厦门的一位卢先生此前一直照料未婚无儿无女的叔叔,并花钱为老人办理下葬、购买墓地和举办葬礼等事宜。此后,卢先生收到叔叔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厦门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通知书》,告知叔叔有一笔人民币97500元的“住房货币补贴”存入了厦门一家银行的公积金账户,可到银行领取。此后,法院认定,卢先生叔叔遗留的存于银行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货币补贴97500元为无主财产,申请人卢先生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遗产可归申请人卢先生所有。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表示:不论是存款或房产之类的不动产,遗产处理遵循以下顺序。

人去世以后,他的这个遗产的继承形式,在这里面一般它是有个有个效力上有一个排序。有抚养协议的是按抚养协议,因为是人家这个受赠人是付出了,所以这个效力最高,没有抚养协议,有遗嘱的话按遗嘱按照遗嘱来继承,如果也没有遗嘱的话,它是法定继承;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那就作为无主财产收为国有,是这样这样几个顺序。不管是财产还是财产权利,他都会按这样的一个程序来走的,都按这样一个排序来处理。不管是房产还是说是存款,还是字画,什么什么等等,这些都一样。

相关阅读:无儿无女靠朋友照顾 孤寡老人去世后遗产谁继承

孤寡老人陈先生去世后留下一笔5万余元遗产。无儿无女的他多年来全靠朋友黄先生关照,黄先生也成了唯一有资格要这笔遗产的人。然而,没有血缘关系会不会成为继承的羁绊?近日,南京首起非血缘关系遗产继承案二审判决,黄先生继承朋友遗产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没有血缘和婚姻关系,“非亲非故”的朋友为何能继承遗产?法院依据的是《继承法》第十四条。今后,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将愈加深重,照顾一个亲戚、朋友甚至是邻居,能不能继承遗产,不仅考验着执法者的裁量水平,更考验着社会的公平与良心。

新闻

孤寡老人去世 朋友继承遗产

陈先生与黄先生是多年的朋友,陈先生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入住福利院都是请黄先生送他去的。

为了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陈先生还写下委托书,委托黄先生作为他的监护人,负责他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两年后,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去世后留下了一笔52070元的住房补贴。去年10月,黄先生提起诉讼,希望继承这笔遗产。

在诉讼期间,黄先生的同事及邻居都向法庭证实,黄先生多年来一直悉心照顾陈先生,经常看望对方,甚至为其办理丧葬后事。

一审法院认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支付了陈先生的各项费用,无充分证据证明对陈先生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黄先生上诉后,南京中院认为,黄先生虽然不具备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但陈先生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先生作为朋友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先生进行了慰藉。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先生作为独居老人陈先生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终,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先生的住房补贴由黄先生继承。

延伸阅读·“14条”

非继承人获遗产多是亲戚

记者查询了北京法院系统几百件继承案例,没有发现一例像此案这样的非血缘关系继承案,而依据继承法第14条判决的十几起案例中,作为继承人以外分得了适当遗产的人大多是死者没有领证的事实“夫妻”或兄弟姐妹、侄女外甥等亲属。

侄女与继女分遗产

去年,马女士为了要继承姑姑的房产和姑姑的继女邹女士打起了官司。

马女士的姑姑终身没有生育,但丈夫邹先生带来一个女儿。1991年,邹先生去世后,侄女马女士承担起了照顾姑姑的重担。

在姑姑晚年,马女士和姑姑的继女邹女士做了一份公证,双方约定老人百年之后,其名下房产两人一人一半,而马女士要负责照顾姑姑终老,并承担一切开销。马女士说,在姑姑的丈夫去世后,邹女士就不露面了,此后近20年的时间,都是她照顾着无依无靠的姑姑。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女士与邹女士自行达成的公证协议中显示,邹女士认可马女士一直照顾其继母,而且马女士提交了十几年来老人日常开销及处理后事时的大量票据,可以说明马女士对姑姑长期以来进行了主要的赡养和扶助,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分配遗产的人。最终,法院判定马女士姑姑的房产一人一半。

三姐弟与侄子分财产

小金的父亲于2012年去世,30年前,父母离婚后,小金就一直和母亲一起生活。而小金的父亲离婚后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全由几个兄弟姐妹照料。

金家三姐弟认为,侄子小金30年来始终未尽赡养义务,他们兄弟姐妹照顾弟弟多年,理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弟弟金先生在西城区的一套住房。

虽然30年来与父亲鲜有往来,但小金却觉得自己是父亲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其一人继承。

最终,法院确定三姐弟每人分得金先生15%份额的遗产,小金继承55%。小金应根据房屋的估价,给付姑姑、叔叔折价款。

律师诊断

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

先来让我们看看,如果黄先生不起诉继承,那么陈先生的5万余元遗产将去向何处?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全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要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自然人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又没有法定继承人,还要看是否有实际履行了赡养或抚养义务的人。如果有,可以根据尽义务的程度部分或全部继承遗产;如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即便是其他亲属也不能继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朋友要继承还需充分证据

对于继承法第14条,王秀全律师表示,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该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王秀全律师说,非法定继承人要继承遗产,需要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

首先,要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是朋友,可以由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双方之间的书信往来、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尽过抚养义务的证明可以由周围邻居、朋友等有关人员出庭作证,也可以是扶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录音录像。如果在短信、书信或微信中,涉及到为被继承人提供了物质方面的赡养或精神上的抚慰,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被继承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养老机构能够证明扶养情况的,可以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明。

如果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的物质方面的扶养义务,可以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购物小票、银行卡的消费记录等证据,如果涉及网络购物的,还可以提供经过公证的网络购物的页面作为相应的凭证。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对扶养人所尽的扶养义务明确表示认可并出具了相应的书面材料或具有相应的录音、录像,扶养人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此外,王律师还提醒说,尽过扶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在获知死者遗产分割时要提出请求,否则今后再打官司“找后账”法院就不受理了,如果不知道遗产分割没有提出要求的,在两年内还可以起诉。

有无法定继承人不影响朋友继承

如果死去的人不是像陈先生这样的孤寡老人,而是还有法定继承人,那些扶养、照顾过他的人还能分得遗产吗?

王律师说,关于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也就是说,不仅要考虑这些可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对死者尽扶养义务的多少,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还要把他们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相比,综合考虑,分给适当遗产。由此可见,死者有无法定继承人,尽过扶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都可以继承部分或全部遗产,有无法定继承人并不影响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

律师建议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效力优于遗嘱继承

王秀全律师说,由于“丁克家庭”以及大量独生子女的存在,未来有可能出现相当数量的一个特殊群体:当他们终老之时,身边既没有直系亲属,也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他们的老年扶养问题将成为社会问题。

鳏寡老人在年老时确应有人在身边照料,找一个信任负责任的人在生活上照顾,并给予精神上的慰藉。但为了保障双方的各自权益,最好的办法是签订一份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先由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责任,被扶养人去世后,扶养人按照此协议,才能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

如果黄先生与陈先生当初能签订一份这样的协议,黄先生也犯不上打官司了。

王律师具体介绍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遗赠人所遗赠的财产必须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同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作证,并在该协议上签名,遗赠扶养协议才能成立。如果到公证机关采用公证的形式或律师见证的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就更有保障了。

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可以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去处理;如果有抵触,则必须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北京晚报)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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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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