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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霸座事件”三问 专家:有关部门“不能总等到舆论哗然”

核心提示:对于“霸座事件”专家认为,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预案并提前介入处置,及时制止不文明、违法的行为。“不能总是等到舆论哗然后,再进行处罚。”

继高铁“霸座男”之后,又现高铁“霸座女”。广州铁路局消息,在昨日(9月19日),永州到深圳北G6078列车上,女乘客周某某因“霸占”他人座位而被罚款200元,并在180天内禁乘火车。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邱宝昌认为,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预案并提前介入处置,及时制止不文明、违法的行为。“不能总是等到舆论哗然后,再进行处罚。”

焦点1

霸占他人座位为何会被禁乘火车?

记者注意到,根据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共列举了4类会被处以禁乘火车180天惩罚的不文明行为,分别为: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根据铁路警方的通报,这两名霸座乘客应该都属于“扰乱站车秩序”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铁路部门的有关人士表示,旅客强行霸占他人座位已经属于“扰乱秩序”的范畴,情节更严重者还会危害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

焦点2

“180天内禁乘火车”的处罚尺度是否得当?

“公众对于这类事件都是非常不赞同的,这些霸座者也理应受到社会公德上的谴责。”但邱宝昌认为,政府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时,不能情绪化,必须要依法依规进行,“法律怎么规定的,就应该怎么进行,不能因为舆论关注的集中而进行超越法律规定范围的处罚。而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也不能因为没有社会舆论的关注,而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同时,邱宝昌表示,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管理部门做出任何处罚必须要有依据,不能超越法律的红线。当事人违法行为和接受的处罚应该相适当,才能起到宣传教育、引导全民守法的效果。

焦点3

铁路部门应如何避免“霸座”事件的发生?

记者注意,在两起“霸座”事件发生后,所属地区的铁路管理部门、铁路公安都在第一时间作出了情况说明,并公布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两名霸座者都受罚款200元,被记入铁路征信体系并在180天内禁乘火车的处罚。

邱宝昌认为,“高铁乘客霸座”事件,除了反映出部分旅客的素质有待提高外,还应该注意到,铁路客运、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处置此类问题时,缺乏提前介入的意识。“如果在事件刚发生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进行积极的引导、劝解等手段,并将其行为的后果清楚地告知当事人,霸座男、霸座女是不是也有放弃‘胡搅蛮缠’的可能。” 邱宝昌说。

同时,邱宝昌强调,对于此类事件讨论的核心应该围绕着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既然经过有关部门的最终认定,两名‘霸座事件’的当事人都属于行政违法,为何在事件发生时,铁路警方没有及时做出处罚决定?”邱宝昌告诉记者,在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谴责的同时,也需要提醒铁路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不能总是由于最初的处理不力,导致舆论哗然后,才进行处罚。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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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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