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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业委会用小区公共收益买理财产品被叫停

业委会用小区60万元公共收益买理财

盈利准备用来购买垃圾桶等 社区叫停违规行为

长江日报讯(记者刘海锋)近日,武昌区南湖街松涛苑小区十几位业主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http://liuyan.cjn.cn/)反映,该小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用小区公共收益购买了理财产品,被人披露后才将本金和收益转回小区公共账户,并未追究责任。这些业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小区业委会的日常监管,确保定期公示收支状况,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共收益买理财产品引业主不满

松涛苑业主徐先生是其中一位留言反映的业主,据其介绍,这个事情是大家从业主群得知的。当时业委会一名委员透露了业委会用公共收益买理财产品一事,业主们很不满,对于公共收益安全能否得到保障表示担忧。

其余留言业主也均证实,此事的确由一位业委会委员透露。业主李女士说,用公共收益购买的理财产品并非保本型,有一定风险,事情公开之后,11月初,业委会就把本金和收益退回到公共账户。

上述说法也得到了南湖街道办事处的证实,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南湖街回复称:关于“业委会在业主大会未授权情况下私自购买理财产品”一事属实,但目前未造成经济损失。宁松社区在知晓“业委会在业主大会未授权情况下私自购买理财”一事后,第一时间要求业委会立即终止理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业主徐先生说,这个事情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事先没有让业主知晓,而之所以能隐瞒这么久,关键在于缺乏日常监管和常态化公示制度。业主们希望每月在小区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和银行流水,成立一个业主监督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同时实行业委会主任轮值制度,最后,对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业委会表示此举是为公共收益最大化

12月6日下午,长江日报记者来到松涛苑小区发现,该小区业委会规定的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拨打值班电话,对方自称只是“看门”人员。12月7日一早,长江日报记者再次来到该小区,业委会内值班人员仍是头天联系的那名“看门”人员。

一番辗转,长江日报记者通过小区公示牌上的电话号码,与该小区业委会主任汪女士取得联系。汪主任说,这个事情的初衷,是为了让小区公共收益最大化,没想到闹出这样的结果。起因是今年上半年时,业委会的出纳跟她提到这个事情,当时自己看近期小区没有大的支出,想到还能增加一些收益,没多想就同意了。随后就以业委会的名义,拿出60万元公共收益,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大概5个月时间盈利了1.6万元。这些盈利,本来准备用于小区日常的一些开销,比如律师费、购买垃圾桶等等。

汪女士说,这些钱都是公对公,每一笔都能查,绝对经得起社会监督,也压根没想过用来谋私。“毕竟是第一次搞业委会,平时都是上班族,没有想那么多,以后也不会再有这些想法。”

南湖街称此事属违规但未违法

从南湖街在武汉城市留言板的回复中可以看到,南湖街对此事的处置意见:11月8日晚紧急召开松涛苑业主代表会议,业委会主任在会上就此事对参会的业主代表进行了说明,并保证今后不再出现此行为。11月22日,社区党组织在松涛苑业委会会议上,要求业委会在年底召开的业主大会上,针对“业委会在业主大会未授权情况下私自购买理财”这一事项进行检讨,并作出保证。

南湖街纪工委相关负责人称,主要是因并无挪用情节,如果挪到私人账户购买理财产品,那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了。本次事件主要反映了业委会对资金管理存在问题,是违规操作,但对于业委会这种民间组织如何监管,职责划分并不明确。

小区业委会日常监管仍有待加强

2015年4月,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曾发布《武汉市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指导意见》(武社建〔2015〕3号),其中对于小区业委会的成立、运营和监管提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其中第25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房管、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专业教育、换届选举等培训,确保业主委员会依法正确履职。这也就是说,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是业委会的主要管理部门。

12月7日,长江日报记者针对业委会日常监管问题,采访武汉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民政部门对业委会并没有直接管理权,而是通过指导社区居委会,对业委会形成一种间接管理,其日常管理,主要还是在房管局和街道。

随后,长江日报记者又采访了市房管局下属的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该中心相关负责人称,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对于业委会的管理,主要是在业委会筹办、成立过程中,就成立条件、要求、流程和审核等方面提供指导,日常监管权限还是在街道。

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于发文不久,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武社建〔2015〕4号),其中第8条“做好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中提出,各区民政部门对自行管理公共收益的业主委员会要加强指导监管,组织街道、社区开展定期检查,督导业委会规范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行为。

按照《武汉市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指导意见》(武社建〔2015〕3号)第2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从这条规定来看,南湖街对于松涛苑业委会事件的处置符合规定,只是在日常监管上还应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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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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