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新华社记者韩瑜庆摄
81年前,12月13日,侵华日军攻陷南京,施行了惨绝人寰的大屠杀。炼狱六周,生灵涂炭,血染秦淮,水赤长江,我三十万同胞惨遭日寇灭绝人性的杀戮。南京大屠杀被称为“现代文明史上最黑暗的一页”。时光飞逝,岁月无言,一转眼,又是一年12月13日。蚀骨之痛,民族之殇,当祭之以国!请留一分钟,给我们的民族,给这份民族的伤痛。
2014年2月27日,我国以立法形式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从国家层面祭奠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缅怀所有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
2015年10月9日,中国申报的南京大屠杀档案成功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记忆名录”项目名单,南京大屠杀的历史记忆从一个城市、一个国家上升为全人类的记忆。
今年11月23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条例》将从今天起正式生效。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南京正式通过地方立法形式,通过首部国家公祭地方法规,保障国家公祭活动。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南京正式通过地方立法形式,通过首部国家公祭地方法规,保障国家公祭活动。
今天上午10点01分,请留一分钟,停驶,鸣笛,肃立,致哀。让我们聆听,城市上空这痛彻心扉的警报声。在南京,17处遇难同胞纪念碑、丛葬地,与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同步举行悼念仪式。在中国,北京,沈阳,旅顺,抚顺,哈尔滨,上海,盐城,福州,延安,台儿庄,信阳,芷江,东莞,腾冲等全国抗战类纪念馆所在地同步举行公祭……
今天,我们以国祭之礼缅怀遇难同胞,是为了守护不能忘却的记忆,捍卫来之不易的和平。中国人民维护和平的决心坚定不移。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意志坚如磐石。
以史为鉴,在历史痛感中砥砺前行;唯有自强,方可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将于今年12月13日起施行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
今年11月23日,在南京召开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南京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公祭活动顺利进行。
《条例》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为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条例》对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明确,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曾发布消息称,从2014年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设立以来,人民群众对南京大屠杀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对国家公祭活动及其场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的确立,在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空白。《条例》的实施,将对加强南京市爱国主义教育、推进国家公祭活动进行、保障公祭场所与设施的维护等方面起到促进作用。(据文汇报、中新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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