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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量换价降药价:14省份共同谈判议价预计10月底前完成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提出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推动降药价。而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提出,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推进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等方式,推动降药价。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一面是国家带量采购试点扩围,一面是多省份联合谈判抗癌药,我国医药价格开启“以量换价”,降药价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近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正式从此前的上海一地扩围至11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一线城市和天津、重庆、沈阳、西安、大连、成都、厦门等城市。

一位不愿具名的权威人士表示,带量采购的方式将对降低药品价格有实质性促进作用。同时,因采购药品需通过一致性评价体系,让其质量有所保证。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国家基药采购进行试点外,为了更好地降低抗癌药价格,陕西省联合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等14个省份,通过省际间的规模优势共同谈判议价,谈判后,14个省份执行统一价格。据透露,本次谈判总共涉及91个品种,预计在10月底以前完成。

据业内人士透露,本次带量采购试点,第一批共33个品种纳入采购目录。其参与竞标药品包括国内上市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公布的药品。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药品质量外,竞标企业另一重要条件则是企业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生产能力。

而对于价格的影响幅度,上述人士透露,33个品种中,超过3家符合条件企业竞争,视为充分竞争,低价竞标,预估降价幅度为40%。2家竞争为不充分竞争,采取议价采购,预估降价幅度为20%;1家竞标是无竞争,采取谈判采购,预计价格降幅为10%左右。

北京大学药物信息与工程研究中心硕士生导师王建英透露,目前来看,33个品种中,5个品种满足低价竞标,8个品种满足议价采购,20个品种则需通过谈判采购。

事实上,上海此前已率先进行带量采购尝试,自2014年以来,上海已先后有三批共33个品种“试行部分药品带量采购”。其试点结果,中标产品降价明显,三分之二品种降幅达50%以上。上海带量采购至今已进行3批,从已公布带量采购中标价格的36个品规来看,降幅在2%至93%之间,共24个品规降价50%以上,平均降价55.7%,降幅明显。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上海模式”在试点扩围中具有重要示范意义。通过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优化临床用药结构,有效降低用药成本。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带量采购的核心是通过以量换价、以款换价,相较于之前的采购,现在有回款保证采购量、保证市场,让价格明显下降。同时,减轻企业的销售成本,“药价中销售成本占比是很高的,采购量都确定好了,企业不用再去做医生和医院的工作,可以节省企业的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降低了药价,回扣问题也可以解决。”

“带量采购的方式除了将有效推动药价下降,还将通过高品质的仿制药替代原研药,改变过去过期专利药品超国民待遇现象。”前述业内人士表示,“例如之前原研药,单品种在我国用药占比高达60%到90%。在同等采购条件下,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将具有极大优势。

上述人士建议,为避免低价中标带来恶意竞争,医保定价或可通过多方议价后确定该品种医保最高支付价格,该类药品所属企业合理定价后,支付价格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但该人士坦言,虽然本次选取试点种类为常用药种,用药量较大,但33种对于我国目录药品多达2000余种的药品来说,还只是很少一部分,因此,未来降药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关新闻:国办: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动降药价和群众药费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新一轮医改以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不完全适应临床基本用药需求、缺乏使用激励机制、仿制品种与原研品种质量疗效存在差距、保障供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动态调整优化目录

(一)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根据我国疾病谱和用药特点,充分考虑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中西药并重,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强化循证决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鼓励医药行业研发创新。

(二)完善目录调整管理机制。优化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程序,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对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新审批上市、疗效较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可适时启动调入程序。坚持调入和调出并重,优先调入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据明确、成本效益比显著的药品品种;重点调出已退市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较多、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基本药物的,以及有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的药品。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

三、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三)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开展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

(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推动降药价,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需求。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列入失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加强短缺预警应对。建立健全全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加快实现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跟踪监测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情况,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尽早发现短缺风险,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类应对。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将军队所需短缺药品纳入国家短缺药品应急保障体系,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建立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材供应。

四、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六)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以省为单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七)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医疗机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八)实施临床使用监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以及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

五、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九)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十)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鼓励地方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

六、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鼓励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保证质量。

(十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按程序优先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品种,逐步调出目录。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

七、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级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结果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鼓励地方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中国政府网)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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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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