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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编草案:委员建议将离婚冷静期延长至3个月

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初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将一些地方试点的设离婚“冷静期”做法,写入法律草案。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8月30日的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离婚“冷静期”的入法展开讨论,有委员建议将离婚冷静期1个月的规定延长至3个月。

据了解,民法典分编草案第845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满一个月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就民法典各分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说明时也谈到离婚冷静期规定的考虑: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多位委员对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表示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彩霞还提出,有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期限,是否要咨询一下心理学家,冷静期一个月够不够,是否需要三个月?

“增加了1个月离婚的冷静期,我认为它的好处就是帮助大家缓解情绪,不会因为一时冲动而离婚,给他们一段时间冷静再作这个决定,这样做是好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委员也在分组审议发言中他拿到,“但是1个月够不够?还可以研究,是否冷静期再长一点,对解决问题更好一点。”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冷溶则表达了反对意见。

冷溶指出,增加离婚冷静期规定,理由是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现象增多,不利于稳定。“其实离婚现象增多的原因有很多,手续简便并不是最主要的。”

据悉,继此次民法典各分编草案1000多条的“一揽子”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接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对各分编草案分别进行针对性的审议,初步计划,到2020年完成对民法典全部的编纂。(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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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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