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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凌源第三监狱监狱长被免职 此前两重刑犯越狱并相继落网

核心提示:记者10月7日得知消息,凌源市第三监狱监狱长已被免职,该消息上午获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方面证实。10月6日13时30分许,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越狱重刑犯王磊和张贵林,在河北省平泉市台头山镇相继落网。

新京报记者10月7日得知消息,凌源市第三监狱监狱长已被免职,该消息上午获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方面证实。10月6日13时30分许,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越狱重刑犯王磊和张贵林,在河北省平泉市台头山镇相继落网。

视频截图

辽宁2名重刑犯越狱被抓 媒体:监狱须调查追责

在这个欢乐祥和的国庆假日,一则辽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脱逃的突发消息,引发公众关注。据辽宁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平安辽宁消息,10月6日13时15分,公安民警在河北省平泉市台头山镇烧锅杖子村,相继将脱逃罪犯王磊、张贵林抓获。

对于公众而言,这的确是一个好消息,心里悬着的一块大石头,总算落地了。从披露信息看,两名脱逃罪犯都因严重侵犯人身犯罪判刑入狱,一人刚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从他们的重刑犯身份、犯罪类型,以及屡教不改的管教表现,可以看出他们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之严重,于公众而言,这样的两个人逃离监狱,不啻于在身边安置了两颗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

好在,随着两名脱逃重犯落入法网,这种不安全状态得到解除。虽说两天之内再次将罪犯绳之以法,印证了当地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机制和应对工作的运转有效,其中在紧急抓捕过程中,两名辅警因公殉职,两名辅警受伤的消息,也让民众深感痛心。但“两名重刑犯成功越狱”所暴露出来的监狱安全管理漏洞,有关部门也须认真反思和检讨。

作为监狱方面,对重刑犯,尤其是脱逃惯习犯的防范和管控,理应比一般罪犯更为严格,这既是常识,也是法规制度的硬性要求。两名最近脱逃的重刑犯,决非放心管教对象,特别是张贵林,狱中改造时多次“刑上加刑”,如2011年和2012年两次因脱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两年,又如2014年与狱友发生争执、冲突,犯故意伤害罪,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样的监管重点人员,竟然还能“逃之夭夭”,可以看出,监狱方面对重点人员的监管可能存在麻痹大意的现象,而安全管理的漏洞也给罪犯以可乘之机。

诚然,任何监狱都不可能“固若金汤”,越狱的确具有一定偶发性,但偶然之中又有必然。对于王磊、张贵林这两名重刑犯,想要凭借一己之力逃出监狱,恐怕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两人联手合作,就少不了碰头密谋。《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从结果可以推测,涉事监狱对这两名重刑犯所应采取的“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有可能并未落实到位。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这个严格封闭的场所,依法关押罪犯,既是限制人身自由加以惩罚,也藉此消减社会危险性。是以,监狱管理才需严之又严。令人遗憾的是,拥有高墙、电网、岗楼、铁门、各种监控设施的监狱,却不乏脱逃案例。其中,涉事监狱安全管理的责任自然无法推脱。这次辽宁凌源第三监狱重刑犯王磊、张贵林脱逃,狱方也有管控不力之嫌。

脱逃重犯被抓,等待他们的必然是依法从重处罚,而监狱管理也须“亡羊补牢”,启动调查追责程序。长远视之,不妨对《监狱法》作出修订,构建人身危险评估制度、完善脱逃追捕制度等,全面封堵监狱管控漏洞,如此才能让公众更加放心。


越狱细节披露

目前网络上针对逃犯逃脱的原因披露,为两名犯人逃走时偷走了狱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夹带的门禁卡逃出监狱。知情人士向中国之声透露:这个情况到目前还没就是进一步核实,监狱调查反映嫌犯可能破坏窗户、铁栅栏之后脱逃。

监狱方面的协查通报中,两名脱逃犯一人叫王磊,汉族,1985年3月7号出生,初中文化,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7年12月28号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2号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另一人名为张贵林,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该犯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6月1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根据多种信息核对,有媒体指出张贵林还曾在2014年因与狱友发生争执、冲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份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贵林又名“张飞”,2001年7月11号因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号刑满释放。2009年1月19号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值得关注的是,其在2011年和2012年两次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两年,最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等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专家:重刑犯越狱将如何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很多国家规定,普通的脱逃一般判的很轻。因为犯人脱逃,这是人性使然,所以不要过分的责怪他。但在脱逃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监狱设施损坏,处罚很重。中国也有类似规定。一旦罪犯以脱逃罪抓回来以后定罪判刑——比如判有期徒刑,和原来的无期徒刑合并,这就意味着它这个新犯的罪所判的刑,在这个原来的刑罚执行里面体现不出来。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来说,此次脱逃,两名重刑犯将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罚?阮齐林表示: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新罪的话,肯定影响减刑假释,“如果是无期徒刑,可能就会导致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推迟。第二点,犯罪人判了无期徒刑还越狱,表明他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威胁比较大,那么就不该给他减刑,但他新犯的罪被判刑以后,又和无期徒刑合并体现不出来,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根据司法解释,应该推迟他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间。”

此外,我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监狱管理问题,目前相关部门未过多披露。(据新京报、央广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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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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